近日,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起草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将从行业自律走向直接监管。
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乱象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
现如今,信用评级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信用评级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广义的信用评级则是对评级对象履行相关合同和经济承诺的能力和意愿的总体评价。
不可否认,信用评级有利于企业低成本地筹集资金,也是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含金量不言而喻。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与银行有着密切的信用往来关系,银行信贷是其生产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其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好坏、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使用好坏和效益高低。这就要求银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得到科学公正的评价,以确定信贷资产损失的不确定程度,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风险。现阶段,随着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对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的要求日益增高,资信评级对银行信贷的积极作用也将日趋明显。
此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长期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分别在各自领域归口管理。例如:央行、证监会、发改委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及日常业务监管;证监会、保监会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在使用评级结果上进行约束。由于几个部门监管的理念、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别,评级机构往往因“不知谁在管理”而钻空子,信用评级可以说是自由组合、评定,难以形成监管体制。
11月30日,记者在网上搜索信用评级相关内容,看到我省有数家信用评级机构在经营。其中一家公司还在简介上写道:“本公司多年来专业办理辽宁信用等级评定,拥有丰富的经验,助您快速通过。办理沈阳企业信用等级报告,价格优惠。下证快速,为企业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以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主要采用向发行人收费的模式,依靠申请评级的企业支付评级费用生存,通过申请评级的企业提供的信用资料对企业评级,“以价定级”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公平与公正。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法规在该领域的滞后,导致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力不足,加剧了行业的不规范运行和不正当竞争;缺乏整个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客观上造成信用评级行业准入门槛低,全国多家评级机构良莠不齐。另一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行为的惩戒也较为简单,以往最重的处罚仅是取消监管机构的评级认可。因此,出台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有法可依,对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十分重要。
信用评级业实行准入监管
近日,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起草《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利于实现信用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的统一,并明确对评级机构以及评级从业人员管理,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明确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中,包括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原则和标准,促进评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提高评级的时效性,《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并在签订评级协议时明确跟踪评级安排。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记者注意到,在信用评级机构的禁止行为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条“红线”。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二)承诺、保证信用等级;(三)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四)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五)违反信用评级业务规则,侵犯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信用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设“黑名单”管理制度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在于设“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评级业务信息、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定期对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等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档案。对信用评价较低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采取向市场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监管部门还将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惩戒措施;对失信较严重的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范畴,列为市场不信任机构及失信从业人员,发起多部门联合惩戒与约束。
业内人士称,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近些年来,由于评级机构时常被爆出打着评级的幌子要求参评企业“赞助”;同一参评企业在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排名相差悬殊;评级机构透明度低、缺乏权威数据和有效评估模型等负面新闻,这让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曾多次参与网贷评级报告制作的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我国信用评级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只要求评级结果公开,评级方法和过程的信息披露没有相关细则,使得市场各方无法充分评估监督评级质量,导致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被认可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中一个较有代表性的事例是国内首例P2P平台起诉评级机构案。评级机构融360曾发布两期网贷评级报告,先后将P2P平台短融网评为C级和C-级,且在“网贷评级说明”中给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的意见,短融网认为融360的评级欠缺科学性,遂将其告上法庭。
为了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更加完善的监管,《征求意见稿》中对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材料报送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相较于以往有更大程度的加强。
为保证评级的客观性,《征求意见稿》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开展信用评级项目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等进行明确规定。
实际上,早在此前我省国、地税就联合一家银行建立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在税务机关和银行各方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建立银税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银行信用评级结果。
“全方位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对评级过程相关信息披露外,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运作情况也被要求进行披露,例如,信用评级机构近几年的信用评级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迁移情况等,这有利于公众和市场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有了这些详细的评级质量记录,也有利于公众和市场考核评级机构结构的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