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学生进行的是实训课程的学习,并非生产劳动
【线上投诉】
“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要求太苛刻了,实习时间长,实习期间不给开工资。”近日,大连交通大学信息学院旅顺分院的一位大四学生方杰(化名)向本报投诉。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说法,这场“实习纠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线下面对面】
实习时间长还没工资
接到投诉后,记者与方杰取得了联系。
记者:对于实习,哪些方面不满意?
方杰:我们是9月开始实习的,地点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广贤路大连市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院内,实习单位叫大连中软国际卓越培训中心。
这个实习时间怎么说呢?跟其他学校的大四学生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每天规定早8点25分到单位,晚8点30之后才可以离开,还采集我们的指纹,强制要求我们早晚必须打卡。根据《劳动法》,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8小时。这个培训中心的实习生挺多,超时这个问题大家都一样。
记者:其他方面呢?
方杰:除了实习内容,他们还要求我们每天4点到8点进行晚自习,这是必须的,而且我们的宿舍安排在挺远的地方,每天都得通勤,班车晚上8点40分出发,到住的地方已经晚9点以后了。
记者:给开工资吗?
方杰:不但要求苛刻,还不给开工资,不管伙食费。上次我有个同学抽烟了,就被罚了100元。
记者:你们只能去这家实习单位吗?
方杰:还有个大连华信,但也是指定的。
【调查】
教育部门回应:正常的教学安排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该培训中心的一位老师,该老师以自己无法回复问题为由婉拒了采访,“这个事儿我听说省教育厅向我们了解过情况,你自己去问问吧。”
“你们采访的这个事儿,学生在网上也投诉了,我们也作出了回复,有书面材料,可以发给你。”记者向省教育厅了解此事时,相关人员答复称。
随后,记者也收到了书面材料,内容如下:
大连交通大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信息学院软件工程(专升本)专业的培养计划,为进一步提高软件工程(专升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质量,与中软国际等企业校企合作,联合进行人才定制培养。信息学院安排2015级软件工程(专升本)专业的49名学生于第三学期到大连中软国际进行企业实训教学,学生参加实训课程所得的成绩置换培养计划设定的相关课程成绩与学分。
一、9月5日起,学生正式在中软国际进行企业实训课程的教学活动。学生的作息时间要求和在学院学习的时间保持一致,并按照规定打卡签到。学生在中软国际进行的是实训课程的教学,并非进行生产劳动。
二、针对专升本学生学习基础实际,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学院规定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下午和晚间进行学生自习,这也是和学生在校时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教室是公共场所,禁止学生抽烟,这是学校的要求,也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四、实训学生由于上课地点和住宿地点有一定距离,为方便学生,保证学生的安全,经学校和实训单位协调后,同意安排班车接送学生,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五、学院对学生在实训单位的综合表现实行分值制度,分值不达标的,视为课程学习不及格,不及格不能置换学分。
六、本次学生的实训企业分大连华信和中软国际两家,确由学生自愿选择。
七、学生在中软的实训是进行实训课程的学习,并不是进行生产劳动,因此不存在工资一说。
“经过与相关投诉学生的调查核实,我们认为大连交通大学安排学生赴企业实训属于正常教学安排。”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律师】
实习单位应注意规避风险
对此纠纷,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梁日馨律师认为,从教育部门的监管角度出发进行调查后,基本可以认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实习“规矩”没有问题。但从实习单位出发,在使用实习生时,仍需注意防范三个风险。
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于2007年所颁布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实习生须具备四个要件:学生、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全日制在读。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学习人员,不应界定为实习生。实习期间,管理不善,劳资双方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分述如下:
1.超过实习期限,即可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校生受用人单位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属于雇佣关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要谨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超期实习等。
公司与实习生务必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并合理设定条款。公司对实习生的身份应密切审查,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并予以核实、备案,避免未及时发现实习生身份的转变,错误地约定“实习期”。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一旦学生转化为劳动者,公司需要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薪酬福利等义务。
2.造成人身伤害,实习单位应依法担责任。虽然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接受中介“派遣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用工单位应当参照相关规范限制实习派遣用工,避免因派遣公司导致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受到行政处罚风险。用工单位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居间合同,由中介机构代为招募实习生,随后公司直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