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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司法局“五个聚焦”规范涉企执法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白春材 驻鞍山记者 马琳 | 发布时间: 2021-03-15 09:40

  记者3月8日从鞍山市司法局了解到,该局在全市涉企执法检查工作中,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围绕涉企执法计划、过程、结果等各个环节,打出“组合拳”,给执法部门戴上“紧箍咒”,全力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聚焦源头管控

  规范涉企执法计划管理

  鞍山市司法局要求执法机关开展涉企执法要在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在体现“双随机”要求的同时控制检查对象数量,即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检查数量不超过20%比例上限。年初,市司法局还制定出台了《关于报送鞍山市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派出机构的涉企检查计划报送和发布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杜绝执法部门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现象。

  聚焦事前事中监督

  推进涉企执法三项制度

  据介绍,行政机关开展计划性涉企执法检查前,必须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执法检查;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涉企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并全部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对企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聚焦事后监督

  实行涉企执法“三备案”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统一制定《鞍山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三联单,载明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批准人等,同时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三联单到企业检查,对检查过程如实记载,并由企业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三联单由执法部门存档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在15日内依法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聚焦企业减压

  建立减量检查“五项机制”

  一是建立联合涉企执法机制。充分考虑联合执法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选取对企业检查频次高、干扰大且适合合并检查的事项,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二是建立执法部门内部统筹机制。同一执法部门内部不同业务科室,因不同事项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采取部门内部统筹的方式进行。三是建立上下级统筹机制。执法部门上下级之间,因同一事项多次到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采取系统内统筹的方式进行。四是建立企业“免检期”制度。根据企业守法程度的不同,对企业进行风险等级管理,根据等级不同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间隔时间,对守法诚信、违法风险系数低的企业适当延长“免检期”。五是探索非现场涉企执法机制。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鼓励行政执法机关运用现代远程跟踪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远程执法检查,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聚焦企业维权

  畅通信息反馈“三个途径”

  鞍山市司法局统一制定“鞍山市涉企执法检查满意度反馈卡”,载明检查机关、检查时间、企业对执法检查评价、意见和建议以及投递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检查后发放到企业,企业可如实填写后投送至有权监督机关。市司法局还在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设立涉企执法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对涉企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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