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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法”说典】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11-09 10:14

  李雷与韩梅梅于2014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晗。2017年7月,双方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晗随李雷共同生活。2018年3月5日,李雷偶然发现孩子血型有问题,不可能是亲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李雷委托某医院法医学鉴定中心为其与李晗做亲子鉴定,检验结论为“排除李雷与李晗的父女关系”。李雷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晗无亲子关系,还要求韩梅梅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等。韩梅梅辩称,李雷在带李晗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向她告知并征得其同意,在鉴定报告出来后也未告知,故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本案中,李雷向法院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韩梅梅虽然对检验报告血样采取手续的合法性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同意李雷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据李雷提供的亲子鉴定结果,应认定其与李晗无亲子关系,韩梅梅应向李雷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砚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其中,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者母”,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更加平等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实践需要,民法典明确成年子女具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但不能提起否认之诉。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追求血缘真实的同时,还要考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