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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租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10-26 10:08

  小张和小莉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事业发展顺利,他们各自在城市的中心区域拥有了自己的全款房。两人在相恋10年后步入婚姻的殿堂,除了婚前各自的全款房,婚后他们又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用于出租,每月租金5000元;小张因为交通事故获得50万元的赔偿,他将这笔钱全部投入股市,因为小张用心学习和钻研,又正好赶上股市普涨,获得了一笔不错的收益;小莉是一名会计,她利用业余时间帮多家公司代账,每月额外收入2000元,在别人眼里他们是幸福美满的一对儿,可惜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决定离婚,但是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上都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原萍律师进行分析:

  本案中,两人婚前各自的房产,购买于婚前且均为全款购买,为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婚后购买的门市房,购买时间是婚后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门市房租金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二)的规定,小张因为交通事故获得的50万元赔偿为其个人财产,但他用这笔钱在股市中投资获得的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二)的规定,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区分用个人财产投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投资产生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莉利用业余时间的代账收入为劳务报酬,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