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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构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新格局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文 记者 赵敬东/摄 | 发布时间: 2016-08-26 09:32
  近日,《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302号令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省消防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更是创新消防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过去
  公共消防设施存在短板
 
  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是保障火灾扑救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是服务全社会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也是社会防灾体系和应急准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于最大限度地提高火灾扑救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1998年1月,省政府就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近二十年来,对于增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新修订的《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将过去只限于城市的调整范围,扩大为城乡一体,使得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且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灾扑救现场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缺乏、消火栓无水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的效率。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省内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当建不建、建后不管,职责不清、管护缺位”等问题,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欠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潜在风险较大。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得了、管得好、用得上”,补齐短板,防范风险,确有必要重新对其进行修订。

 
  未来
  强化消防设施管理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具体任务,为实现全省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公共消防设施“依法建设、依规管理、依章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对于以“着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牵引、全力推动我省消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消防设施作为服务全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是保障火灾扑救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也是社会整体防灾体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辽宁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以全面实行城乡消防规划为引领,推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进步,为坚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具体职责不明确、工作措施不落实、追责主体尚缺位”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单打独斗”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消防事业的发展和前进。
 
  为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务必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落脚点,着力解决工作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省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细则
  全社会齐抓共管消防设施
 
  坚实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工作网络。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复杂、综合、系统的特殊工程,涉及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层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务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量化任务、强化协作,真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监管”四个环节的职责落到实处,促进凝聚工作开展的整体合力,推动形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全面落实“建档备案、定期普查”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在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务必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行实施科学管理,以规范建设资料移交备案程序为载体,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阶段的无缝式衔接;以建立年度普查维修保养制度为抓手,提升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性、常态化管理的工作效能;以创新乡镇政府定期检查模式为关键,夯实农村范围、基层领域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基础。通过一系列维护管理制度的落实,引领带动全省公共消防设施事业的发展和前进。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是促进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务必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监督检查措施、考核奖惩细则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激发工作热情,以严肃追究过错责任倒逼工作质量,形成“检查、考核、追责”三位一体、相互促进、合力推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保障《管理办法》的强力落实。
 
  重罚
  妨碍消防车通行最高罚5万元
 
  《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市民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如果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该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评论
  重视消防安全 政府和百姓缺一不可
 
  消防安全不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也是生命安全的重中之重。《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这一点,正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必修功课”。
 
  社会化的消防事业需要社会化的应对方式。一场场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初都是起因于一个个不起眼的火灾隐患;这些火灾隐患,可能隐藏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对其排查整治工作,非某一个部门、某一个群体所能完成,而是需要在政府的主导和带领下,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共同应对,形成全民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格局。
 
  确保消防安全尤其需要打好主动仗、下好先手棋。现在,我们政府正是以担纲的勇气,把火灾预防摆到最突出的位置,努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所以,《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既减少了消防安全的隐患,也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氛围。与此同时,我们每个部门、每个人也应时刻绷紧消防安全隐患那根神经,真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