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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讨回被欠货款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周琳 | 发布时间: 2016-08-19 12:24
  办案人:周琳
  职务: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2014年2月,我的客户——鞍山一家主营阀门的公司(以下称阀门公司)向唐山某家企业(以下称唐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供货,合同金额218万元(包含增值税)。合同签订后,唐山公司支付了30%的定金。2015年4月,阀门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输到唐山公司指定地点,但唐山公司至今仍拖欠剩余70%的货款没有支付。
 
  近两年,由于应收账款清收困难,阀门公司决定今年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清收债权。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我调取了唐山公司的书式工商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未完全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我想调查唐山公司是否存在此类情况。经调查,唐山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实存在未完全缴纳的情形,因此,在本案中,我将唐山公司的股东也作为被告连同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一审结束后,被告主动提出和解,最后双方达成分10期支付欠款的协议,若对方任一期违约,阀门公司立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本案,我提醒大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实践中,股东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性质大力举债,但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重要一条也是实践中经营发生的,公司股东未能全额缴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