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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城镇燃气法规 完善民生领域法治保障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20-04-24 15:17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提升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日前全文公布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5月2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省司法厅。

  据省司法厅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相关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

  据介绍,该条例主要就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结构、各类燃气供应量、市场需求、用户开发等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并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建立健全预警制度。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供气。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