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法制审核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本月施行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了《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并已于7月1日起施行。《审核办法》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核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审核办法》明确提出,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审核办法》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要依据该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建立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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