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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本月施行 行政处罚决定应7个工作日内公开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19-07-16 09:08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公示办法》的最大特点是按照“打造阳光政府,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的指导思想进行细化的。

  《公示办法》共5章36条,其中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公示办法》,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为方便群众监督,《公示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群众从何处获取?《公示办法》这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政府应当汇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根据《公示办法》,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