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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商标使用权抵债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6-03 10:26

彭涛

  办案人:彭涛

  职务: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警

  在执行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执行难”,要想解决“执行难”问题,就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如果办案人员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不断开拓思维、创新工作举措,也许就会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结果。

  今年我办理了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014年1月1日,辽宁某木业公司与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地板基材供应合同,双方约定随时供货随时结账。

  到了2015年5月,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辽宁某木业公司440多万元货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可是此后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协议,之后法定代表人也找不到了。辽宁某木业公司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胜诉。

  之后,辽宁某木业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我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但被执行人生产销售的某品牌地板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我在查阅了大量的类似案件资料后,决定把该公司持有的某地板等23个类别商标使用权进行拍卖,这样或许能挽回申请人的损失。

  对商标使用权的执行在丹东地区尚属首例,没有经验可循。我迎难而上,查法条、找案例、召开案件分析会,集全庭之智攻坚执行。

  我多次往返沈阳、北京,在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有关资料,为评估机构做出准确、公正的评估结论提供了保障。随着商标使用权的查封,评估、拍卖顺利进行,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得以挽回,开创了丹东地区知识产权类财产的执行先例,受到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名法院执行人员,如果在工作中胆大心细、不断创新,就会攻克一个又一个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