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扎实推进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份,经省政府批准,4月23日省司法厅下发了《2019年省(中)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要求,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超过一次。省直21个部门(包含19个省政府部门和2个中直部门)在38个执法检查项目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执法检查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予执行。
依据该《计划》,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有关部门应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对于国家和省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结束后30日向省司法厅备案。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备案检查计划时,要严格落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科学设定检查项目、检查频次,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指导,严格审核检查计划,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各部门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过程记录,书面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