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谢博思
职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丈夫小张和妻子小美结婚6年,有个4岁的女儿。婚后二人没有单独住房,一直与婆婆居住。由于家庭琐事、婆媳矛盾,夫妻二人经常争吵,最后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强烈要求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而小美同意离婚,但同样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考虑孩子从小由奶奶照顾,且小美没有工作与住房,所以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小张,小美需要支付抚养费。然而时隔一年之后,小美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小张起诉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小美。
这次诉讼,我作为小美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全过程。在庭审中,小张拿出了一大堆欠条,举证证明自己的生活捉襟见肘,因为做生意欠债共计40余万元。小美认为这些都是小张为了不抚养孩子弄出的假欠条。而且小美坚决反对将孩子的抚养权给自己,举出证明自己仍然租房,并且在另外的城市打工生活的证据,日子过得非常艰难,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根本无法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根据对于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孩子仍然归小张抚养。
现实生活中像小张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离婚的时候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不惜任何代价,可是争到之后,将子女抛给自己的父母,日子久了,随着生活的变化可能又后悔要抚养权,所以不惜诉讼成本再次与另一方对簿公堂。这里要提示大家,孩子不是你想要就能要,更不是你不想要就可以不要的,变更抚养权时如果对方不同意,是需要符合法定变更情形的,如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又或者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另外,我国法律准许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然而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协议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予以审查,从而判定其效力。
所以,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同时,希望大家珍爱自己的孩子,肩负起作为父母的职责,保护好每一个幼小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