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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蓝天黑土 检察亮剑守护 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9-01-15 10:37

  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发现公益案件线索4644件,立案4305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4010件,提起公益诉讼99件。

  本报从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辽宁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节选5个向社会发布。日前,我省三级检察机关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地域全覆盖、领域全覆盖和案件类型全覆盖。

  案例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村民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承包的公益林地改变用途,种植水稻。

  2016年9月18日,于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刑事立案。2017年6月19日,此案被移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某某砍伐树木后,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公益林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损害状态。

  [办案过程]辽中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实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4月17日,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涉案林地继续种植水稻,并在十日内恢复公益林原状。

  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在规定时间内按种植标准全部栽植完毕。

  [典型意义] 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从维护公益出发,不单纯拘泥于对生态环境侵害人的责任追究,而是积极延伸监督触角,通过案件的办理发现区域性公益保护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正确全面履职,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公益得到全面有效修复。

  案例二

病死及病害动物 无害化处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现有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井早已达到饱和状态,致使当地养殖户只能将病死猪随意露天堆放在处理井附近。病死猪腐败对附近水体、土壤、地下水均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且有引发大范围疫病、疫情的危险,危害了当地群众居住环境的安全。

  [办案过程] 2018年4月11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向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星台街道办事处在大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之前,积极筹措资金修建新的无害化处理井;加大对处理井周边及养殖户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控力度、增加对病害动物集中收集频率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病害动物随意抛弃行为的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积极筹措资金20余万元,于2018年4月28日开工新建了一个容积125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井,2018年5月末该处理井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该街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完善巡查制度,增加了对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频率。

  [典型意义]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该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法律监督的方式,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内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监管秩序,避免了案发地区地下水污染和疾病传播等方面的重大危险,维护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安全。

  案例三

海洋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民心网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了解到,庄河市黑岛镇大于屯村部分海参养殖户向民心网反映:大连红岛水产有限公司(下简称红岛公司)私自偷排冷库废水,废水不加处理流经附近海参养殖圈直接排进大海,途经区域臭味熏天,造成海洋污染。

  [办案过程]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组成检察长任组长的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开展案件初查工作。

  经调查发现,红岛公司使用一根粗达两尺的暗管利用活汛大潮期于夜间偷排废水。庄河市环境保护局曾对红岛公司进行过处罚,但对其设立暗管偷排废水的事实并不掌握。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庄河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加强管理,及时查处本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

  庄河市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立案调查,约谈红岛公司负责人,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着眼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主动出击,不畏困难,通过夜间蹲点守候发现公益损害人的损害行为,并固定证据,确保后续公益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案的办理积极回应了群众的诉求,对促进地区环境整治和经济长远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充分体现了以维护公益为核心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案例四

校园及周边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春季开学季,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政协提案、教师反馈、群众反映等渠道发现,丹东地区校园及周边小卖店、小吃部有售卖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行为。经丹东市两级检察机关进一步集中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中小学校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存在出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经营环境不卫生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过程]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主动与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座谈,达成监督共识,确定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丹东地区6个基层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分别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份,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议其积极整改并加强宣传教育。

  经监督检查,立案处罚9家,罚款5.5万元,责令整改50家,发出监督意见书82份,指导办理证件15家,对全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依法查扣、下架、销毁。

  [典型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丹东地区检察机关为确保广大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新模式。其组织开展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外部联动的一次探索,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辟了一种新的工作方式,不仅净化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在我省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好的工作经验。

  案例五

废塑加工厂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11月,王某某租用昌图县东嘎镇东嘎村原谷家小学校舍,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塑料颗粒加工厂,产生大量污染废水及废物残渣,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院内渗坑中。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排放的废塑料加工后废渣、废塑料加工原料及混合物、暗管排放厂房外的废水底泥均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2月19日,王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被刑事立案。2018年3月14日,王某某被移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昌图县东嘎镇原谷家小学校舍实地调查,发现塑料颗粒加工厂已停工,但院内渗坑内有黑红色污水残留,废塑料加工后废渣随意堆积于院内,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损害仍然存在。2018年3月14日,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恢复原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2018年4月4日,此案在昌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责令对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并作无害化处理。

  为解决王某某环境修复知识能力不足的问题,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0日向昌图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环境修复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王某某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污染危险。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会同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及东嘎镇政府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到污染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协调制定环境修复方案。2018年5月23日,在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东嘎镇政府、昌图县人民检察院的共同督导下,污染废物被运走作无害化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省首例当庭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到庭观摩,相关媒体进行了报导。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判决后,又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强有力的后续监督及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保证了法院判决及检察建议有效落实,使公共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