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辽宁:出具虚假司法鉴定 最少停止从业半年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王奇 | 发布时间: 2018-10-17 09:41

  辽宁长安网讯  “对弄虚作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等情况给予停止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这是在不久前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所作的规定。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据统计,目前我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227家,司法鉴定人2269名,年司法鉴定业务量达7万件。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因过于原则,远不能适应司法鉴定实践发展的需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方世奎介绍,此次制定出台的《条例》主要就明确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准入条件、界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权利义务、规范鉴定活动及加强事后监管、强化惩戒力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共六章总计五十一条。

  省司法厅副巡视员高长海表示,《条例》完善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对上位法法律进行了细化、补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如《条例》中提到,司法鉴定机构应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高长海表示,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机制,以诚信引导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健康发展。同时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核查、整改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着力改变个别鉴定机构“小、乱、散”现状。《条例》实施后,畅通举报电话、12348辽宁法网、信访等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