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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肇事者人间蒸发 执行救助保险发力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8-09-18 11:05

  辽宁长安网讯 “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金6年都没有执行到位。多亏有了执行救助保险,才解决了困扰我多年的问题。”9月11日,交通肇事受害方熊某兴奋地告诉记者。

  熊某是家住盘锦市大洼区新开镇某村的农民。2012年6月22日17时许,熊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助力车与对向高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熊某住院治疗19天,共花掉医疗费29285.13元,其中高某垫付1.5万元。经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1月24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定所鉴定,熊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及检查费973.2元。而后,双方未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熊某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4年6月17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7052.31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高某不服判决,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9月24日,经盘锦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上诉人高某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熊某共计6.5万元,已支付1.5万元,还应支付5万元。而后,上诉人高某竟人间蒸发,导致熊某无法领取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金,使本来就困难的熊某更是雪上加霜。

  7月12日,盘锦中院举行了“执行救助保险合作”签约仪式。此执行救助保险,是一种普惠公益的政策性保险,法院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所需资金由财政列支。执行救助保险,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赡养、抚养等案件实行执行救助。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后,由保险公司对申请执行救助的当事人进行真实性调查,再由法院进行审核,最终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赔偿金。

  近期,熊某向大洼区法院申请了执行救助保险。让熊某高兴的是,8月3日,他顺利从保险公司领取到了3万元执行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