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沈阳公安交警充分研判、精准打击“失格”人员违法驾车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9-18 10:07

  近年来,沈阳公安交警持续开展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大量驾驶人驾驶证因此被吊销、暂扣,其中部分失去驾驶资格人员(“失格”人员)心存侥幸、知法犯法,继续驾车上路行驶,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沈阳公安交警从2017年11月份便开始组织开展代号为“利剑”的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失格”人员违法驾车行为,截至目前,共查处“失格”人员违法驾车行为307件,有效震慑了“失格”人员驾车上路等违法行为。

  何为“失格”人员,都有哪些类型?

  所谓“失格”人员是指曾经取得过驾驶资格,但因交通违法、交通肇事等法定事由,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的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失格”人员继续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

  “失格”人员的主要类型有四类:因饮酒驾驶、驾驶证记满12分等驾驶证被暂扣或扣留的;

  因醉酒驾驶、二次饮酒驾驶、饮酒(醉酒)驾驶营运车辆、机动车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吊销的;

  驾驶证因超期未审验、未换证等原因被停止使用或注销的;

  驾驶人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被车辆管理所注销其驾驶证的。

  “失格”人员违法驾车有哪些危害?

  “失格”人员是因法定事由,临时或永久取消驾驶资格,禁止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通常来讲是由于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发生过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因此,“失格”人员驾车上路行驶是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失格”人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情指结合”模式实施有效打击

  为精准查处“失格”人员违法驾车行为,沈阳交警部门充分发挥“情指结合”一体化协同作战优势,建立了“精细分析、精准布控、精确查处”的情报研判和路面查控工作体系,按照“情报先导——集成指挥——成果反馈”的工作模式开展整治查处工作。

  通过日常对“失格”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研判,对违法嫌疑车辆开展缉查布控。成功查处嫌疑车辆后,及时搜集嫌疑车辆行驶轨迹、驾驶人违法原因、违法心态等信息,验证研判成效、总结查处经验、深挖违法诱因,进一步提高违法查处精度和效能。交警部门在总结前期整治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驾驶假、套牌车辆”“驾驶拼装报废车辆”“驾驶非法改装、改型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精准查处整治工作范畴,实现“以整治促安全”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