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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强化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王玲 彭云杰 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7-10 09:43

  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得到有效监督……这些都是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时刻记挂于心的大事。

  作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院,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承担着对沈阳地区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重任。

  在押人员权益不打折

  “多谢检察官让我的权益得到维护,这四年的时间对我来说太宝贵了。”派驻检察四室主任张凌霄忘不了高某某拿到更改后的刑事裁定书时的兴奋。2015年12月,张凌霄在审查高某某案卷时发现,其存在已执行的四年刑期未依法予以折抵的问题,导致刑期计算错误。张凌霄找高某某谈话时,高某某对于检察官的疑问连连点头:“我一直觉得自己的刑期有问题,因为我已经服刑四年,但判决中没有折抵,那不是白服刑了吗?”高某某告诉检察官,因为自己和家人对于法律方面的不了解,虽然心存疑惑,一直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说明。

  确认判决存在错误后,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判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对高某某执行刑期予以核实、更正,并派员进行了沟通协调,最终法院将高某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二十年更改为十六年。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依法维护了高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押人员也享有权利,他们的权益也应该得到尊重,不能打折。”张凌霄说。

  强化法律监督不缺位

  “除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外,监督刑罚执行是否准确也是我们的重要工作。”该院副检察长程俊荣告诉记者,冯某某谎报年龄减轻刑罚案令她印象深刻。

  2011年,冯某某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因为当时原审法院认定其未满18周岁,在量刑上进行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随后被送入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然而在2016年4月,检察官在管教所和在押人员例行谈话时接到举报,称冯某某犯罪被抓时已年满18周岁,为减轻刑罚,谎报出生日期。这一重大线索立即引起检察官的注意,通过调取管教所接见监听电话录音、亲情电话录音等发现,冯某某的年龄确实存在疑问。经请示领导后,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程俊荣和办案检察官三赴河北省唐山市进行取证。

  “冯某某说是因为父母想让其早日上学,将出生日期改为了1993年2月25日,实际应为7月25日,但我们在走访他老家的乡镇派出所、卫生所、周围的邻居后,都不能证明他所说为真话。”

  程俊荣说,为了进一步取证,检察官们调取了冯某某上小学时的招生工作意见,发现当年招生并没有对月份的限制,只要是1993年出生,不管哪个月,都可以入学。在当地检察院、派出所的支持下,冯某某的父母、叔叔等8位与其有关系的人被分别进行了询问,最终证明,为了使冯某某减轻处罚,在原审期间有三名证人出具了关于冯某某出生日期的虚假证言。根据这些证据,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经依法再审后,冯某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比原来增加了四年有期徒刑。

  程俊荣表示,通过办理此案,既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也让检察官对于刑罚执行案件的监督更加严谨。

  规章制度建设不停步

  据悉,五年来,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400余份,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为了对监狱检察监督更加完善,2014年,该院以领导决策规范、业务管理规范、岗位职责规范、行政管理规范和队伍管理规范五个方面为主要内容,按照科学合法、择优实用、系统配套等基本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规范化建设文件,汇编成《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规范手册》,让全院检察干警学习、贯彻和执行,使工作有章可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辽宁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沈阳城郊地区检察院作为辽宁省3家试点单位之一,正在积极探索、科学规划,定当勇于奋进、不辱使命,确保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推动新时代监狱检察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