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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车中藏毒品 贩毒被抓藏不住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孙德江 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8-06-26 17:50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咋算?6月26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出现上述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被告人陈某某、靳某某均系山西省长治市人,二人吸毒时相识。2016年6月,陈某某多次向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30克、重1.22克的咖啡因片剂12粒。

  同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汽车内的挎包中查获白色晶体3袋、白色粉末1袋。经鉴定,3袋白色晶体重量合计67.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61%以上;1袋白色粉末重量为13.65克,检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主要成分甲卡西酮含量为43.70%。当晚,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某区家中搜查时,查获白色粉末2袋、黄色粉末1袋、红色片剂1袋共77粒。经鉴定,1袋白色粉末和1袋黄色粉末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共重68.98克,另1袋白色粉末主要成分为甲卡西酮,重155.48克,77粒红色片剂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共重7.40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297.48克、甲卡西酮粉末169.13克、咖啡因粉末68.98克、咖啡因片剂89粒共8.62克。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纪要》的规定主要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人赃俱获,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二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但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三是行为人因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被抓获后,查明其有贩毒行为,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本案属第二种情形,陈某某系贩毒人员,在其驾驶的车辆及家中查获的毒品,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并非用于贩卖,应当依法计入其贩卖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