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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河区检察院起诉锦州地区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朱红梅 记者 李滢乐 | 发布时间: 2018-04-20 16:25

  辽宁长安网讯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的通知》,通过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果。

  3月29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锦州地区食品药品领域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凌河区检察院首次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案件。

  凌河区检察院刑检二部在办理周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民行部,民行部获悉案件线索后,成立了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参与办案,并及时将线索情况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进行了汇报。锦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由民事检察部负责人对该案办理及法律适用进行专门指导和部署,并带领凌河检察院民行部干警专程到凌河区人民法院协商起诉相关事宜。

  经凌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了解,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在锦州市凌河区新制北里关单新村13-76号、14-101号房屋内,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中药包装成袋、贴上合格证制成中药饮片进行销售。2016年8月29日,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周某生产中药饮片的地点查获123种中药饮片。

  经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中药饮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经锦州渤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假药的总价值为27020元,其中销售假药的价值为1209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已经有30余人次患者使用,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

  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法院受理后,将择期进行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