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以优质化庭审观摩庭的方式审理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某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出具没有证据支撑的书面意见、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对此合议庭决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罚款处罚,并就此情况向该国有企业发送司法建议。
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主张于2016年8月向被告出借160万元,并提供了被告签写的借款协议为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抗辩称借款协议并非真实借款关系,而是因被告为原告向某公司供货垫付供货款200万元所提供的担保。为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借贷关系还是担保关系,查清原告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供货关系及金额是本案的焦点,某公司为被告提供了书面证言证明该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200万元的供货合同。一审法院根据该公司的证言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庭审中,合议庭为查清案件事实,追加该公司为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向该公司发出指令,要求该公司明确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并提供原告向其供货的相关原始凭证,该公司坚持证明内容是真实的,但表示除合同外未对其他原始单据进行留存。合议庭又向该公司发出第二份指令,要求该公司就未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交易原始凭证进行建档保存,以及虽主张系原告供货,但合同相对方为其他公司的原因,进行正面回应。面对第二份指令,该公司表示无法回复,并请求向法院撤回对第一份指令的回复,并在庭审中表示两份证明材料的出具系经办人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
该公司出具证明材料的经办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通过全案事实与证据的审查,属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严重阻碍诉讼进程,综合考量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合议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司法处罚。
·院长点评·
鞍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本案中,合议庭通过“书状先行”即法院指令的方式,让某公司主动撤回先前不准确的陈述,并在庭审中加大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力度,对虚假陈述的证人给予罚款处罚,在案件宣判后即时向该国有企业所属的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相关企业合规管理,严格规范企业及企业人员出具书面证据、参加司法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好“合规关”,是庭审优质化很好的范例。
观摩庭审的院领导对庭审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