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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折价补偿 破解执行僵局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黄硕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7-20 08:40

  核心提示

  针对标的物灭失、无法实物返还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依法适用折价补偿方式兑现胜诉权益。执行工作中,需杜绝机械执法,坚决整治被执行人借和解规避、拖延履行的行为。通过分层释法、情理疏导化解双方对立情绪,灵活变通执行举措,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降低当事人诉累,以善意文明执行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王海霞

  办案人:王海霞

  职务: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执行和解是高效兑现胜诉权益、实质性化解矛盾的重要举措,但在实务中,少数被执行人将执行和解当作拖延、规避履行的手段,导致案件执行停滞、群众权益难以兑现。近期,我审理办结一起标的物灭失的返还原物执行案件,通过法理情理统筹、柔性调解攻坚,成功破解执行困局,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案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砂子、水泥、碎石等建筑材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涉案建材已全部灭失。为减少双方对立、节约司法资源,我院积极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自行采购建材予以返还,案件以和解方式终结。

  然而,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义务,致使和解协议落空,双方矛盾再度升级。申请执行人随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相关法律责任。案件重启执行后,难点问题集中凸显:原标的物彻底灭失,双方对建材规格、标准争议较大,实物返还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消极应对,既不配合协商补偿方案,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工作既要坚守法律刚性,又要彰显司法温度。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摒弃机械办案思维,全程以实质化解纠纷为核心开展攻坚。该案若简单终结引导当事人另诉,势必加重群众诉累、增加诉讼成本,且双方积怨较深,生硬处置极易引发次生矛盾。

  为此,我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分层分类开展释法明理与沟通疏导。一方面,向被执行人详细阐释生效判决及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告知拒不履行、拖延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破除其侥幸心理,督促其正视责任、主动履责;另一方面,耐心安抚申请执行人的维权焦虑,如实告知案件执行客观障碍,详细通报法院执行推进举措,有效争取了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

  经过多轮反复沟通、情理法理劝导与利弊权衡疏导,双方当事人逐步摒弃对立心态,理性化解分歧。被执行人主动认可折价补偿方案,申请执行人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对补偿金额作出适度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对灭失建材折价补偿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次日足额缴至法院账户。至此,这起长期未结、争议较大的执行疑难案件圆满办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