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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偷车自用”担刑责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7-20 08:38

  核心提示

  电动三轮、四轮代步车逐渐成为群众日常出行常用工具,近期,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两名男子为日常代步,二十天内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因属法律规定的“多次盗窃”,双双被判盗窃罪,受到法律严惩。

徐哲

  办案人:徐哲

  职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25年11月,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因日常出行缺少代步工具,不愿自费购车,便合谋盗窃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辆自用,连续三次在海城市某公司南侧同一地点实施盗窃:2025年11月6日,二人盗取崔某的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同年11月16日,又盗取马某的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同年11月26日,盗取齐某的白色电动四轮车一辆。

  经查,二人所盗三辆电动车均用于自身日常通勤,未对外售卖牟利,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给原车主,二人均取得三名原车主谅解。

  2026年2月2日,我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赵某、王某某提起公诉,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

  借此案我想提醒大家,切勿抱有“偷车自用不犯法”的侥幸心理,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盗窃后转卖获利才构成犯罪,单纯自己使用只是小事。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属于“多次盗窃”,不受单次涉案金额、是否牟利限制,只要满足次数标准,均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旦立案追诉,不仅要退还车辆、缴纳罚金,还会留下终身犯罪案底。

  广大群众停放电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时,尽量停放在监控覆盖区域,锁好车辆,做好防盗措施;车辆失窃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车辆信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