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社

没有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郑子超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5-15 08:44

  核心提示

  查某入职大连某快递公司任货车司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接受公司管理、从事运输业务。后查某在工作途中遇事故身亡,家属主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以组织管理、人格与经济从属性、业务关联性综合判定,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刘纪世

  办案人:刘纪世

  职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查某于2023年8月18日在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任货车司机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8月20日,查某被拉入涉案某快递公司工作群,查某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王经理其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王经理在微信中明确查某的入职日期、电话号码以及负责的运输区域等。之后,查某与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送货车辆的保养和货物运输细节等。

  2023年8月29日,查某驾驶该快递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为确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查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仲裁机构以及一审法院先后申请仲裁、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查某与负责招录其入职的标注为“某快递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约定了查某入职后的工资以及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同时查某还被邀请加入了名为“葫芦岛某快递”“某快递(维修配件管理群)”等多个微信聊天群,查某在群内报告其驾驶车辆的轨迹、车况、车辆维修状况等,亦可证明其作为司机的运货行为受到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虽然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快递公司尚未与查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查某的工作是该营业部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从人身依附性以及经济从属性方面综合考虑,应认定查某与大连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在用人单位刻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