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此案中,被害人掌骨损伤的形成机制已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表示,办案人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性“反向审视”,必须树立“损伤程度鉴定是基础,成伤机制鉴定定责任”的审查理念,重视日常专业敏感性培养和经验积累。

办案人:罗娜
职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24年,我接手了一起由控告申诉部门移送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胡某岩因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
该案系一起因琐事争执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原审鉴定意见综合评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据此判决胡某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胡某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后胡某岩再次以事实和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我院申诉,请求依法纠正已生效刑事判决。
我调阅全案卷宗、核实证据、听取申诉人意见,并对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我在审查现场监控视频时发现,因案发现场人群遮挡,监控视频未能完整记录胡某岩与被害人二人用拳脚互相殴打倒地后情况,且原案鉴定意见仅明确了损伤程度,未对成伤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质探究。而胡某岩自行委托沈阳某专家辅助人事务所出具《法医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被害人第五掌骨骨折符合“拳击手骨折”特征,即握拳击打他人造成自身骨折,这一结论与法院原审认定的胡某岩主动击打造成被害人伤情存在明显差异,判决认定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若该《法医专家意见书》“结论”成立,则原判认定的事实基础可能被动摇,案件存在错误可能。
被害人掌骨损伤的形成机制已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我始终秉持对案件事实高度负责、对法律适用审慎探究的司法精神,并未因胡某岩对其伤害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并达成和解而模糊罪与非罪界限,亦未因胡某岩单方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曾被法院驳回而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继而机械维持原处理结论。
针对专业性极强的法医学问题,我主动依职权调取被害人全部原始伤情照片、影像学资料及病历,并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成伤机制进行鉴定,弥补原有证据链条的缺失,将“合理怀疑”转化为“科学定论”,以科学证据支撑监督决策。
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被害人掌骨骨折符合“拳击手骨折”的形态特征,他人打击不易形成,明确排除被害人自述“倒地时右手腕与手掌连接部位杵地”所致损伤的可能。
据此,经我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经铁东区法院再审,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某岩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