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原来以为,他欠我钱,我拉走他的东西抵债天经地义,没想到这行为本身就违法!”不久前,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调解室里,谷某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看着眼前气愤的李某,终于明白“维权不能踩红线”的道理。当日,李某向谷某支付首笔违约赔偿金,谷某承诺返还脚手架,这场因“抢东西抵债”引发的检察监督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圆满落幕。

办案人:周丹
职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024年3月,李某与谷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5月底完工。然而到期日来临,李某未能按期完工,谷某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竟直接拉走了李某的脚手架,要用李某的东西抵欠款,李某发现后立即报警。6月9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此案属民事纠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他明明是抢我的东西,怎么就不算犯罪?”无法接受结果的李某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
我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谷某与李某的纠纷核心是合同违约引发的经济纠纷,谷某的行为主观目的在于实现李某对其所负债务的抵偿,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当。
但必须重点强调的是,谷某的行为并非“无责”。谷某在未与李某协商、未通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占有李某的脚手架,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更直接触犯了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李某财产权的侵犯。因此,谷某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很多人误以为对方欠我钱,我拿东西抵债就合理,这其实是常见的法律误区。”我们针对此案暴露出的追偿维权不当问题,对谷某开展了释法说理。谷某虽有权利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但要选择合法合理的追偿方式,可以通过与李某沟通赔偿、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弥补损失,切不能将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我们通过电话和上门走访,反复同李某、谷某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对工程量、脚手架价值、赔偿金额逐一核对确认。现李某已向谷某账户打入第一笔违约赔偿金,并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