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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咋定性?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7-09-15 08:09
  黑客通过攻击存在安全漏洞的比特币交易网站,成功转移1600个比特币到自己账户,销赃后获利1000余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比特币在我国并不属于货币,那么,犯罪嫌疑人黎某到底是涉嫌盗窃还是其他罪名?日前,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我省首例犯罪对象为比特币的案件现已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这起案件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黎某‘窃比特币’到底是不是盗窃罪?”办案检察官武盛楠说,“尽管有部分国家认定比特币为数字货币,但是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并没有认定比特币的货币性质。即使比特币被看作是‘虚拟商品’但在我国立法中,比特币仍不属于《刑法》侵犯财产犯罪中所要保护的‘财产’。”因此基于《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得将比特币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那么黎某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黎某不构成盗窃罪,到底构成什么犯罪呢?
 
  武盛楠分析认为,尽管《刑法》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保护不适用关于财产的保护,但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弥补了这一缺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在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情形中,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因此,检察机关现已对黎某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