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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遗产案支持养老院诉求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8-22 10:07

  核心提示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独居老人”“无继承人老人”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当下,由养老院、看护院等社会组织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养老服务秩序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价值指引。

梁智慧

  办案人:梁智慧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庭长

  独户老人史某某无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经友人介绍与异地某养老院达成合意,由养老院派人将老人接至院内进行照料。为保障晚年生活及身后事安排,老人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史某某去世后,其遗产需依法进行管理与处置,某养老院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方,为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向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申请其为遗产管理人,但双方就老人生前住所地认定产生争议,某养老院主张以老人户籍所在地为准,而某区民政局认为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老人生前住所地归属某区民政局管辖,导致事宜难以推进。某养老院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以推进遗产的清点、保管及后续交接等事宜。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被继承人史某某虽在养老院生活一年左右时间,但身体状况不良,需住院治疗,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形,而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仍在某某市,故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为宜,故某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正确。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掌握的证据能够反映出史某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因遗赠扶养协议而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及签署时的视频录像进行审查,结合申请人的陈述,认为该协议签署真实合法,又查看了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护记录认定某养老院履行了照顾、管理义务,申请指定某某市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在类案审理中,既要积极引导老年人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主动梳理房产、存款等财产状况,借助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律工具提前规划养老安排与遗产处置,为老年人锁定稳定的晚年照料资源,通过清晰的财产约定从源头上减少身后纠纷;同时,也要严格以养老院、看护院等社会组织是否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审查核心,客观判断养老院、看护院等社会组织的义务履行情况,避免简单裁判引发道德风险。

  本案中,法院针对协议履行关键环节,深入核查护理记录、住院病志等材料,细致比对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引导补充作证存疑环节,全面审查养老院义务履行情况的真实性,这一实质审查既防止了养老院敷衍照料却获取遗产的行为,也保障了诚信履行者的合法权益,是老人去世后通过司法审查守护其生前利益的生动实践,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引,助力形成老有所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