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有力激发了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积极性,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原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发现该商品房实际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面积少5.88平方米,差价款共计46200.45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此款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于今年6月30日前付清了全部款项及利息。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振安区法院发出的这份《自动履行证明书》不仅帮助该公司修复了社会信用评价,同时消除了该公司日后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贷等方面可能遭遇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