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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拒绝法院调取要求当罚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王奇 | 发布时间: 2017-08-15 10:08
  因拒绝法院调取亡者生前通讯记录的要求,日前,湖北利川移动公司被利川市人民法院罚款50万元。
  有评论认为利川法院此举“用权有点任性”,但笔者却觉得,这张罚单不仅不任性,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尽管《电信条例》中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从效力等级来说,民诉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电信条例》则是由国务院制定,属行政法规,不得与基本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者以法律为准。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因此移动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但笔者认为,以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宪法规定抵制法院取证是不可取的。
  法院因办案调取通讯记录,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实现司法权力的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公共权力可以优先于公民权利。更何况,任何的权利都是有限制和边界的。是以,利川法院的这张罚单开得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