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涉及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案子。办案人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一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追诉,并指导补充证据,最后将两名犯罪嫌疑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办案人:关坤玉
职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我只是介绍别人卖卡,自己没卖卡也没获利,怎么也算犯罪?”面对我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一脸不解。刘某在不法人员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中充当“中介”角色,帮助联系贩卖银行卡,但自己未收到好处。不过,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崔某出售自己银行卡给云某使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一个重要角色——“中间人”刘某。根据卷宗记载,刘某明知云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崔某介绍给云某。云某利用崔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合计人民币78000余元,崔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700元,刘某未获利。
经调查,我认为,刘某虽未直接售卖银行卡,也未获利,但其主观明知收卡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居中“牵线”、撮合交易,为上游犯罪人员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加起诉,遂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指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进一步调取刘某与相关人员的通讯记录、联络细节等关键证据。此外,考虑到崔某仅向他人出售5张银行卡,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办案人认为,应改变犯罪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4年12月,相关证据完善、固定后,凤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崔某、刘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有些人觉得自己既未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也未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就认为犯罪与自己无关。殊不知,无论是直接售卡还是居间介绍,均可能构成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记远离“帮信”,不当“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