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宽甸设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户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李海宾 解楠 本报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25-02-18 13:53

  本报讯 日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为确保赔偿金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积极与县财政局沟通协调,设立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户。近日,卢某某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卢某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4650元。调解书生效后,卢某某将赔偿金4650元提存至公证处,宽甸县公证处随后将这笔款项转入宽甸县财政局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户,确保案件后续顺利执行。

  卢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发生在宽甸县大川头镇某村,其使用弹弓猎捕野生动物松鼠31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卢某某的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于是,调解书生效后,卢某某将赔偿金4650元提存至相关账户。

  此前,宽甸县检察院为破解公益损害赔偿金收缴难、管理难的问题,积极与宽甸县公证处沟通协调,成功会签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推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适用范围、赔偿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提存流程、提取流程等内容。《实施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赔偿金专款专用,确保公益保护取得实效。如今,为确保赔偿金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又设立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户。

  今年1月21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宽甸县检察院、宽甸县财政局、宽甸县公证处在宽甸县检察院共同召开民事公益损害案件工作座谈会。会上,丹东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丹东中院环资审判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并指出,宽甸县检察院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促成财政部门设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户,打通了生态修复“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