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葫芦岛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两新”工委联合市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加强社会组织“关键少数”政治把关,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葫芦岛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包括总则、资格条件、审核程序和附则等四大部分,共二十一条。《办法》明确,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需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办法》列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条件,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良好等,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8种情形以及任职回避6种情形。
此外,《办法》还对审核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社会组织提交审核材料,审核机构进行信用核查、考察和公示等环节,审核结果将反馈给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