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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被罚朋友圈连发十天“提示”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4-16 10:03

  核心提示

  “这减肥药我原来就想着边吃边卖,既能自己减肥,又能挣点外快,结果却是既伤了身体,又触犯了法律。”“现在想想,真是肠子都悔青了!”4月12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嫌疑人夏某和周某哽咽着说道。

陈庆新

  办案人:陈庆新

  职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日前,小徐来到于洪公安部门报案,称自己购买了450元的减肥药,吃完没几天,不但没效果,还开始头晕、恶心,怀疑自己买了假药。

  对小徐提供的线索,于洪警方在社区“零纠纷”工作室网格员的协助下,在沈阳市某市场将违法嫌疑人夏某抓获,并查扣涉案粉红色和金色减肥药胶囊15粒。

  经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胶囊中检测出“西布曲明”药物成分。“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我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夏某销售的减肥胶囊是从周某处购买,经调查,周某在沈阳市某批发市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夏某25粒减肥胶囊。随后夏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售给小徐10粒减肥胶囊。

  经我院认定,周某、夏某二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鉴于销售数量较少,并且二人自己也食用减肥胶囊,我们对二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最后,二人表示认罪认罚。我院因此对周某、夏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要求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内连续十天发布“大家不要购买三无减肥药等医美产品,请到正规医院或药房购买”的字样,提醒群众不要购买“三无”减肥药。

  同时,结合于洪区委政法委与我院建立的“反向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要求,我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周某、夏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被扣押的减肥胶囊进行无害化销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对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0000元,对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