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让证据“说话”!
记者日前从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起案件。该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吕某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复核案发现场
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回溯到2021年1月的某天。当晚7点多,吕某在本溪市溪湖区某广场散步,亓某与妻子也在该广场散步。亓某因怀疑吕某对其妻子心怀不轨,长期心存记恨。亓某在回家途经某公交站点时,再次遇到正在等车的吕某。为了泄愤,亓某疾步上前向吕某面部挥出重重一拳,毫无防备的吕某瞬间被打蒙,亓某连续挥拳将吕某打倒在地,吕某挣扎起身,双方扭打在一起。亓某倒地后拿起砖头,吕某见状遂挣脱,扭打过程中,亓某左眼被吕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承办检察官在详细审查案件卷宗后发现了三处疑点:
疑点1: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拍摄地点较远,加之案发时间为深夜,双方均穿黑色衣服,无法辨认出双方当事人,且吕某与亓某均互相指认是对方先动手,事实究竟如何?
疑点2:吕某在案发前是否存在故意挑衅、言语激怒亓某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亓某的动机?
疑点3:亓某伤情是如何造成的?
针对上述问题,承办检察官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再次被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随着证据材料进一步补充完善,上述疑点逐一解开:
证据1:通过双方当事人指认监控录像,能够明确视频中等车的人是吕某,之后进入监控视野的是亓某,亓某是在吕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挥拳击打吕某,此前双方并无言语交流;
证据2:吕某在案发之前对亓某并无怨恨情绪;
证据3:亓某的伤情是在吕某反抗过程中造成的。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定,亓某在吕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其面部进行击打,在吕某倒地之后,亓某的殴打行为并未停止,吕某为了使自己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反抗行为,对亓某造成轻伤后果,未超过必要限度,吕某在亓某倒地拿砖头的情况下主动停手并离开现场,吕某不具备伤害的故意,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为进一步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去年,溪湖区检察院邀请3位听证员对本案进了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吕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听证会结束后,溪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吕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亓某未提出异议,认同检察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