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全市首例通过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由行政检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并制发了全市首份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书。
王某与刘某自幼相识。2022年1月,王某因手中无钱可用,想出利用自己已通过中介卖出的房子,再次低价卖掉,骗取购房定金的办法。于是,王某联系了有意购买房产的刘某,先后骗取刘某10000元,骗取的钱财已用于王某日常开销。去年,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王某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经辽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王某的诈骗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工作要求,辽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随后,辽阳县检察院向辽阳县公安局现场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辽阳县公安局采纳了检察意见书的意见。辽阳县检察院又主动将该项工作向前推进,由案件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共同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王某当场表示服从处罚。
据悉,辽阳县检察院积极行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通知一个月内,制定了县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工作方案》,主动履职、积极探索、全流程参与,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消除不起诉后“不刑不罚”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
名词解释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