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欢(化名)最近生活和学习状态怎么样,开心吗?”
“特别好,来到福利院后,饮食起居环境都有很大改善,福利院的阿姨和学校老师都很照顾她,小家伙特别喜欢现在的生活,每天都很开心……”
挂断打给福利院的电话后,检察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近期,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溪湖区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共同努力下,刚满6周岁的女孩欢欢终于结束了多年颠沛流离的生活,被本溪市儿童福利院收养。
与此同时,她的父亲——靠年幼女儿避刑的罪犯孙某,也被依法收监交付执行刑罚。
至此,这起历时2年之久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检察官多次到民政局研究安置欢欢办法。
以爱之名
逃避刑罚
2019年12月,溪湖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接到溪湖区法院反馈,因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罪犯孙某的刑罚无法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溪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罪犯孙某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被收监执行刑罚。但本案中,孙某有一个仅4周岁的女儿欢欢需要抚养,且孙某是欢欢的唯一抚养人,如果将其收监执行,将会使欢欢陷于无人照护的危困境地。
一边是法律权威需要捍卫,另一边是未成年人权益需要保护,办案检察官陷入了两难境地。
然而,正当检察官想方设法地寻求对欢欢的安置办法时,孙某和欢欢突然失去了联系。
2021年6月,检察官在例行电话联系孙某时,发现其电话无法接通,随后检察官又来到孙某住处和欢欢就读的幼儿园走访,发现孙某和其女儿已经离开居住地十余日,去向不明。原来,孙某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沈阳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旧案未了又涉新案。显然,罪犯孙某深知:只要年幼的女儿欢欢在他身边,他便有了“筹码”,可以一次次肆无忌惮地触碰法律底线。
都说父爱如山,而欢欢却被其父亲用“爱”的名义裹挟着,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变成了她父亲抗拒改造的“挡箭牌”和屡次犯罪的“护身符”。
收监工作
遭遇各种阻碍
本案中,罪犯孙某在审前未被羁押,被依法判处实刑后,由于多种原因使得收监工作屡次陷入停滞,案件推进遇到重重阻碍。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本溪市内各福利机构暂不接收儿童,孙某收监工作第一次陷入停滞。针对这一突发状况,检察官、法官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形成严格执行防控命令、密切掌握罪犯动向、努力寻找其他安置办法的应对策略。
——2020年9月,疫情有所缓解,检察官、法官提出多种安置欢欢的办法,均被孙某以不利于其女儿身心健康发展为由而拒绝,收监工作陷入第二次停滞。在此期间,溪湖区检察院、法院、民政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每一种安置办法的可行性。
——2021年4月,经过多次与民政部门沟通,初步决定将欢欢交由本溪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出面协调相关收养手续,待一切准备就绪后,罪犯孙某却拒绝在“儿童入院四方协议”上签字,儿童福利院无法接收,收监工作陷入第三次停滞。
——2021年5月,孙某又以患有传染性肺结核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等待诊断结果期间,孙某突然失去联系,收监工作陷入第四次停滞。经公安机关调取孙某信息,得知孙某因涉嫌盗窃罪在沈阳取保候审,但无法得知孙某具体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将孙某立为网上逃犯。
——2021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抗拒改造情绪严重,明确表示无论如何也不会在“四方收养协议”上签字,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仍然无效后,收监工作陷入了第五次停滞。
孙某的种种表现已经证明,他不是一位合格的父亲,将欢欢暂时从其身边带走,是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选择。
可是,除了孙某,还有谁能够担负起监护和抚养欢欢的责任呢?面对自私又不负责任的罪犯孙某,法律真的束手无策了吗?
多次探索
更换监护人的可能
欢欢的父亲孙某因执行刑罚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欢欢的母亲呢?经询问孙某得知,欢欢系孙某非婚生子女,出生后一直由孙某单独抚养,其无法联系上欢欢生母。
检察官会同法官多次调查欢欢生母下落,均没有进展。经过公安机关查询,得知欢欢的生母已与他人结婚并再次生子,之后便离开了居住地,下落不明。鉴于孙某一直拒绝将欢欢送往福利机构收养,检察官建议法官让孙某提供可能承担抚养责任的人选,孙某表示对其胞弟比较信任,但因房产问题与其有过争执,已经多年未来往,也没有联系方式。
了解情况后,检察官、法官通过公安机关调取了孙某弟弟的联系方式,并为孙某和其弟弟搭建沟通平台,其间,检察官明确向孙某弟弟承诺,欢欢的抚养费用由检察机关协商民政部门解决,但孙某弟弟表示因个人原因拒绝收养欢欢。
经过反复调查孙某其他亲属,确认无人能够承担抚养欢欢的责任后,检察官再次与法官研究,探索可否由社区承担抚养责任,但考虑到孙某对社会机构不信任,且孙某出狱后仍然要回归社区生活,若双方因抚养欢欢问题产生矛盾,也不利于社区建设。
经进一步会商,最终,各方单位一致认为由溪湖区民政局担任欢欢的监护人、将欢欢交由本溪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是最优选择,因为福利院无论是在保障欢欢日常生活,还是入学接受教育方面,都具备成熟的经验和独特的优势。
凝聚合力
推动破冰
虽然找到了解决监护人的办法,但是罪犯孙某出于逃避刑罚执行的目的,在明知再无其他更好选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拒绝在“儿童入院四方协议”上签字,导致福利院无法接收欢欢,这种情况在全市乃至全省都属罕见。
既没有先例可循,又没有成功经验可学,特别是在2021年1月《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相关法条依据也没有明确,法官和相关行政责任人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一面是收监工作迫在眉睫,而另一面是摸着石头过河谨慎探索,这一步,究竟该如何迈出?
了解到法官和行政人员的思想负担后,检察官深知:只有尽快找出切实可行、明确详细的操作办法才能推动案件尽快办理。检察官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院,上级院积极协调省内外相关部门,寻找同类案例。与此同时,检察官深入研究有关监护人制度的法律知识,认真查阅最新法律规定。
终于,经过大量案牍工作,检察官从《民法典》和最新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找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上级院也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按照检察官给出的建议和思路,经过多次细致深入研讨,法院和民政部门最终达成共识:鉴于罪犯孙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人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孙某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欢欢的原则,依法指定溪湖区民政局为欢欢的监护人。
2021年10月,溪湖区民政局向溪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孙某对欢欢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溪湖区民政局为欢欢监护人。溪湖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民政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欢欢的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罪犯孙某的收监难题也迎刃而解。
记者手记
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人情。将欢欢从其父亲身边带走,看似不近人情,但恰恰体现大爱。
孙某将自己的女儿当成“挡箭牌”屡次违法犯罪,将其收监改造,不仅是对欢欢负责,更是对法律权威、对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负责。
本案中,检察院、法院、民政部门协同作战、攻坚克难,既捍卫了法律权威,也温暖了像欢欢一样身处困境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