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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遇害 校方赔偿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6-11-25 08:41
  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小峰家属、沈阳某学院
  记者手记:沈阳某校学生在外租房,吃饭后与他人冲突被刺死,法院认为,即便有免责协议,但校方仍需担责10%。
 
  沈阳一所大学的学生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被他人杀害。尽管法院判行凶者赔偿,但因其家境贫寒,死者家属无法获得赔偿,学生父母以学校管理不力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峰是沈阳某学院摄影系2009级学生。入校后,小峰一直在校寝室居住。2010年7月2日,小峰向学校申请退寝,并签署了学生退寝审批表。小峰和母亲与学校签署了一份退寝协议书,约定小峰在校外居住期间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办理完退寝手续后,小峰从学校寝室搬到校外租房居住。
 
  2011年6月18日2时许,小峰和同学在外吃饭喝酒后走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23号附近时,一名女同学小娟喝多了蹲在路边呕吐。这时,李某等人经过看了几眼,小峰的同伴儿小金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小金捡起一块砖头扔向了李某等人,另一同伴儿小王追上踢了李某等人一脚,双方发生了厮打。厮打中,李某掏出刀子先后剌中了小峰等人,造成小峰肺脏、肝脏及肾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小峰同伴儿小姜左胸部被刀刺伤,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虽然行凶的李某被依法判刑,并判赔偿小峰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然而,由于李某家境贫寒,小峰父母无法获得赔偿。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峰向学校申请退寝时已成年,学校给小峰办理退寝手续并无不当,但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将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弊端、风险及责任问题向家长详细告知,该学院仅将空白审批表及协议交给小峰本人,由其单独向家长告知,且不能确认家长意见内容为家长本人所留,属于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学校承担10%责任,赔偿小峰父母4万余元。学校在赔偿后,有权向李某追偿。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