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牛某某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2015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克。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向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一审判决作出后,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理由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得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