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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供暖费,该不该补缴滞纳金?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实习生 陈白羽 | 发布时间: 2016-09-30 11:55
供暖公司是否有权收滞纳金要看合同约定
 
  【线上投诉】
 
  被供暖公司讨要11年前欠缴的供暖费,你遇到过这样的事儿吗?
 
  家住大连市西岗区的张女士就遇到了。
 
  供暖公司——大连市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公司)让张女士补缴的不仅仅是拖欠的供暖费,还有一笔2000元左右的滞纳金。
 
  滞纳金从何而来?供暖公司是否有资格收取?
 
  【线下面对面】
 
  该缴的供暖费厂子没给缴
 
  接到投诉后,记者通过电话与张女士取得了联系。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自己欠费的?
 
  张女士:大概是2010年8月,大连热电公司给了我们一张催缴单,让我们补缴2004年的供暖费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记者:之前大连热电公司没找过你吗?你自己交没交也不知道吗?
 
  张女士:没找过。我老伴儿是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玻璃厂)的员工,按照当时的规定,2004年的供暖费应该是我老伴儿的单位缴纳。
 
  记者:2010年给的催缴单,你什么时候去交的?
 
  张女士:后来我老伴儿问厂子了,厂子才告诉他确实没交,还说没钱。我们是2015年9月份去交的,因为我们一直合计这是玻璃厂欠缴的费用,不应该找我们个人交,所以一直没去补交。
 
  记者:滞纳金多少钱?你交了吗?
 
  张女士:滞纳金大概是2000多元,我交了,因为我之前在家附近的大连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工作人员说,如果我不交滞纳金,必须得去热电公司总站缴费。总站太远了,我和老伴儿岁数大了,去也不方便。所以就一并交了,把2004年欠的供暖费也补上了,一共三四千块钱吧。
 
  【调查】
 
  疑问:供暖企业可以收滞纳金?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补缴了供暖费,也交了滞纳金,但心里一直有两个疑问。
 
  “一个是,费用是厂子欠的,过去十多年了,为啥这笔账算到个人头上呢?还有,供暖企业有没有收滞纳金的权力?”张女士称,除了2010年8月以外,供暖企业并没有及时告知其2004年未交费一事,滞纳金的金额累计也与年限有关,“他们不告诉我,我们是真不知道,如果20年之后再告诉我们,滞纳金岂不是更多了?”
 
  今年8月份,大连市文明办组织的“2016爱+公益梦想行动”活动来到张女士所在的社区,张女士把自己的情况向现场的公益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进行了咨询,王金海律师认为,供暖企业强收张女士滞纳金的做法欠妥。
 
  热电公司:没作出正面回复
 
  记者多次联系大连热电公司的多个部门,但是其工作人员均没有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复。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到,此前曾有媒体对此事报道称,该热电公司的代理人认为,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张女士是补缴的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是她的自愿行为。
 
  进展:通过司法途径,双方和解
 
  近日,记者了解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向张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代理她将大连热电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大连热电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元。
 
  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热电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热电公司已经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热电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个滞纳金就当做今年要交的供暖费,多退少补。”张女士告诉记者。
 
  【律师观点】
 
  能否收滞纳金要看合同约定
 
  那么,供暖企业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呢?
 
  王金海律师告诉记者,从此事件的事发地来说,是有相关的条例规范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及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供热企业是否有权收取用户的违约金,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的《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且认为供暖企业做法不合理,可以先缴纳相关费用再依法提起诉讼。”王金海律师建议道。
 
  记者查询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已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如没有相关规定,就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供暖公司可以主张其缴纳滞纳金。”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的贾冰律师说。
 
  如果不缴纳滞纳金,供暖公司可以停止供暖吗?对此,贾冰律师认为,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为用户没有缴纳滞纳金便停止供暖或拒绝收取下一年度的取暖费的做法并不合理。如果市民遇到此情况,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