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七旬老翁的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营口记者 齐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10-19 09:16

  毛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大石桥市沟沿镇鲍家村,其倒车时与鲍家村村民孙某某(70周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住院。

  近年来,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或者在附近打工,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或者打工等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期栏目邀请营口市人民调解中心主任王辉进行分析:

  相关法条:本案中,孙某某请求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包含了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也就是误工费,而且该法条也并未对受害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只要符合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条件就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也明确了赔偿责任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现象。因此,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相对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

  因此,本案中孙某某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的误工费赔偿就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