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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十月一日起全省落地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16-09-09 10:16
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本报讯 9月7日,省工商局召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闻发布会,我省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目前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辽宁省已于今年8月1日启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将统计登记证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在丹东、铁岭、盘锦三市启动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将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申请人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部门不再另行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将同步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改革后,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全省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