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8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工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既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的适用范围、形式、期限、归档等具体内容,也对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辽宁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工作指引(暂行)》予以参考适用,同时创新引入了告知原则、联席会议原则、自愿原则。
告知原则是借鉴了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及当事人具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磋商案件过程中,可以告知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机关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内容。
联席会议原则是借鉴了行政工作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枫桥经验”的做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适用磋商程序中可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通知开展监督、召开联席会议、促成联合执法,鼓励相关的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行政行为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参与磋商、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保护弱势法律群体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自愿原则是借鉴了民事调解中的自愿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适用磋商程序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意愿,磋商各方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磋商,鼓励行政机关以公益诉讼案件为契机,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现的线索问题进行认真学习,在提升执法水平的基础上,坚决杜绝自身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等内容。
千山区检察院将遵照执行该《工作办法》,进一步扎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利用磋商机制优势,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