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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年离婚 孩子抚养费再成焦点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6-08-19 12:22
  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某、吕某
 
  记者手记:近日,明星王宝强离婚一事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又一度将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推至风口浪尖上。两口子离婚,受伤最深的永远是无辜的孩子,这个道理谁都懂,但却总有那么一些父母不负责任,不顾虑孩子的感受,本期案例又是一个典型。法官说:孩子花费无明显变化不能随意涨抚养费,将来,离婚可能不再是分手夫妻争斗的终点,抚养费纠纷可能会长期困扰双方。
 
  沈阳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又打起了抚养费官司。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在没有确切证据足以证明子女的生活、学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能贸然判决变更抚养费数额。
 
  李某与吕某于2013年10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小文(化名)随母亲吕某共同生活,由吕某自行抚养。可是离婚不到一年,吕某就以孩子名义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称自己无力独自承担小文抚养费用,前夫应支付抚养费。
 
  李某对此非常气愤,称:与吕某离婚时,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就是考虑了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调解书也约定了由吕某自行抚养,现在吕某不能出尔反尔。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李某和吕某经民事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小文告爸爸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因李某无固定职业,亦无固定收入,按照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认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李某应每月给付小文子女抚养费530元(25578元÷12个月×25%)。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自2014年10月起至小文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530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吕某短期内没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理由,应按原离婚调解协议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李某与吕某于2013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文由吕某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吕某的约定。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小文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自愿与李某约定自行抚养小文,表明其愿意承担为此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在没有正当增加抚养费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应轻易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小文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的,属于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一般来讲,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增加抚养费,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但从本案情况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文出现患病、上学费用增加等情况,不符合应当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