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丽丽、董刚、珊瑚(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争夺房产这种事儿,可不是只发生在兄弟姊妹间,还会在原配和“小三”间上演,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只有一句话可说:“不是你的,咋争也没用。”
丈夫在外养情人,还给对方买了一套房,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与“小三”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丈夫对“小三”的赠与无效。对此,“小三”否认与吴先生是情人关系,称双方是谈恋爱,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
2014年春节期间,丽丽无意中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丽丽发现一张珊瑚给丈夫出具的保持不正当关系保证书。丽丽找到丈夫董刚追问,董刚说出了缘由。因为经商,董刚经常出差去外地。2008年,董刚乘坐火车时,与沈阳的珊瑚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董刚将全资购买的房产50%登记在了珊瑚名下。随即,丽丽将丈夫董刚和“小三”珊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丈夫给“小三”的房屋份额赠与无效。
庭审中,董刚称,珊瑚写了一纸承诺,承诺与董刚同居期间不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己与珊瑚约定由他出全款购买房屋,自己占七成,珊瑚占三成。后来,因为珊瑚哭闹,无奈就给了珊瑚五成份额。
购房时,由于钱款不够,董刚出了40万元后,又向珊瑚的哥哥借了15万元,后分两次将钱还了。庭审中,珊瑚辩称,房子是她与董刚共同出资购买的,她具有50%合法所有权,不存在董刚赠与份额情况。另外,她与董刚交往时,并不知道他已婚,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结婚用。
法院审理发现,珊瑚曾两次给董刚写承诺书,承诺:“自2009年7月起,不可以和董刚以外任何男人有情人关系,不结婚。”因此,法院认定董刚与珊瑚之间并非珊瑚所主张的恋爱关系。另外,该承诺书时间恰好在购房前,从常理来看,一般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不应出具这些内容的承诺,故可认定双方购房目的是为了保持双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
另外,还有一份由董刚书写、珊瑚签名的“承诺书”中,珊瑚称是由董刚全额出资以二人名义购买的房子。虽然承诺部分涂改,但不影响未涂改部分内容,珊瑚也没有否认承诺内容,签名也是本人亲自书写的。因此,认定房子是董刚出资购买的。董刚未经妻子同意,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将产权50%登记在珊瑚名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后来未取得丽丽的追认,该处分行为无效。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珊瑚和董刚关于房产份额的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