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岳桂红
职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近日,我们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成功查处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2017年9月19日,高某因与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刘某某、耿某某共同所有的二层商品楼。同日,阜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查封。2017年10月26日,案外人綦某某以房产已卖给自己为由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保全标的的查封,2018年1月26日,阜蒙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保全房产的查封。
高某不服阜蒙县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解除查封的民事裁定,认为买卖关系系刘某某与綦某某虚构,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民行部门依法受理并调取相关卷宗,经过多次认真核对证据后,发现本案存在两处先后矛盾的证据。
鉴于此,我院民行部门检察官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商讨案情、研究应对措施。今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和检察干警共5人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派出所,将刘某某与綦某某于同一时间传唤至派出所,分两组在同一时间对两人进行询问,两人虽然一口咬定是真实买卖关系,但在细节上却漏洞百出,询问持续3小时,两人始终不肯松口。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沟通后,一致认为两人虽拒不供认,但从诸多细节均可以确定两人虚构买卖关系的事实,随即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分别向领导汇报请示,并于当晚分乘两辆警车将两人押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当晚7时许,綦某某终于无法自圆其说,交代了和刘某某虚构买卖关系的事情经过。3月13日上午,刘某某也承受不住持续说谎的心理压力而交代了二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以规避执行房产的事实。公安机关于当天对两人刑事立案。
两人如实供述的笔录更加完善了此案系虚假诉讼的证据,民行部门随即整合证据,核对法条,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于3月19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发出依法予以改正的检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