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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照片惹官司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5-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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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30日,大连王某发现当地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2017年一到,大连这些东西统统免费》,其中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海上看大连全景图》(以下简称《海》照)。王某称,《海》照是其1998年至2004年创作完成的,是他所有大连城市风光摄影作品系列中最好的作品,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单位大连实宇公司(化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其对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给其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前不久,王某将大连实宇公司(以下简称实宇公司)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实宇公司感觉很冤枉,委托我和冯丹丹律师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实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王某的摄影作品,且未指明作者身份,亦未向王某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王某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4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实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接到判决后,实宇公司经理徐某称,当时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那篇文章时完全出于“好心”,目的是让更多的大连百姓知道元旦期间到哪里玩会有哪些优惠。推送的文章里面确实有一张从大连港方向朝着大连东港方向拍摄的照片,但照片未标明作者,如果王某发现实宇公司公众号里的这张照片其拥有著作权,给实宇公司打个电话,实宇公司也会安排人跟其协商报酬事宜的,但王某并未通知实宇公司,而是花了2500元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证,又花了3000元聘请律师将实宇公司起诉到法院,人为地扩大了所谓的“维权”成本,完全没有必要。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引用、使用、推送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一定要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