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主犯与“保护伞”同日获刑
新民市法院日前一审宣判
2012年至2018年,在新民市公主屯镇市场,商户们每年都要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缴纳100—500元不等的“卫生费”,倘若不交,很可能遭到“打砸”报复。
杨某某何许人也?1993年到2012年,他曾因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四进宫”。就是这样一个前科累累、劣迹斑斑的暴力前科犯,却以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在公主屯地区形成势力、欺压百姓,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当地民怨沸腾,杨某某却一直没有被查,这与他的“保护伞”——新民市公主屯镇党委书记赵某某脱不了干系。
4月12日上午,新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恶势力团伙主犯杨某某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公开宣判,杨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保护伞”赵某某同日受审,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新民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打伞破网”的统一部署,新民市法院在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的同时,打击“保护伞”、撕破“关系网”,确保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协同推进。
庭审现场 宋章祥 摄
前科犯摇身变“主任” 强收卫生费39万余元
赵某某供述:2011年下半年,我刚刚去公主屯镇任党委书记不久,杨某某的姐姐请我关照她的弟弟,我在镇里打听了一下,反馈都是杨某某在社会上“挺有力度”。我就把杨某某聘用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镇区及市场的环境卫生。
杨某某供述:因政府支付的承包费用不够公司开销,2012年起,我开始向门市商户收取卫生管理费:饭店每年500元,其他商户每年每户100—300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新民市公主屯镇政府签署承包协议,承包公主屯镇市场及道路的卫生清扫工作。在此期间,杨某某纠集王某某、杨某某1、苏某某等一批亲信及刑满释放人员,以合安物业公司为依托,向公主屯市场业户隐瞒当地政府已给付其卫生承包费的事实,另行收取“卫生费”。
一些业户陆续知其收费违法,而不愿交费或拒绝交费。为“扬威立万”,迫使市场业户持续交费,杨某某找来其狱友林某某、刘某某,令其“教训”不交费的业户。2015年10月末至11月初,由林某某带人,对4家业户商铺肆意打砸(损失估价为人民币3600元),引起市场业户普遍恐慌,以致150余家商户被迫屈从,继续交钱。经审计,杨某某及其团伙成员7年来共收取市场业户“卫生费”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为“报恩”雇凶打伤“上访户” 为“平事”出具“良好表现”证明
赵某某供述:牛某某和王某某1两人常年上访。杨某某为我打抱不平,说想打他俩,我心里想打了也好,省得老来我办公室。杨某某原来没有正式工作,我起用了他,他感谢我对他的照顾,才会因为我打人。
杨某某供述:牛某某、王某某1总去镇政府找赵某某上访,我看他们来气,就找人把他们打了。赵某某是镇党委书记,我听出来他(赵某某)对(牛某某、王某某1)总上访这事很不高兴,(我)找人打他一顿,牛某某要是老实了不去上访,赵某某肯定对我很满意。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看见上访人牛某某、王某某1在公主屯镇政府上访,并得知被告人赵某某对此很不高兴,为了讨好赵某某,杨某某便找人将二人打伤,经鉴定,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赵某某为了使杨某某等人能够获得从轻处理,消除此事带来的信访压力,以其父亲生病的名义向辖区内的几名村干部借款,并将其中的42万元用于赔偿牛某某并取得其对杨某某等人的谅解。在王某某1不符合困难补助的条件下,由公主屯镇财政部门出5万元以生活困难补助的名义对王某某1进行赔偿。最后,以公主屯镇党委、政府名义向新民市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因一时气愤将上访人打伤,并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说明。
白种地还“获赔”20万元 镇书记用“能人”收地
赵某某供述:公主屯镇畜牧场这块地在我们镇四个村的交界处,是集体土地,一直被老百姓私自耕种。我想把这块地收回来再承包出去,这样镇里能收点租金,先让杨某某承包一年,老百姓也就不敢抢种这块地了,然后镇里出面从杨某某手里把畜牧场收回来,到时给杨某某点好处。
杨某某供述:我从镇政府处承包了700多亩耕地和100多亩鱼池,我觉得这是好事,700多亩地让我白种一年,还能给我点好处,我就同意了。我们签的合同上特意写的是耕地承包一年、鱼池承包三年,为的就是一年之后政府收回这块地算是违约,得给我赔偿。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主屯镇党委书记,为防止百姓抢种畜牧场土地,实现将畜牧场的集体土地收归镇政府处置目的,便利用当地老百姓惧怕杨某某不敢招惹杨某某这一客观情况,于2012年2月24日,授意将公主屯镇畜牧场的地以3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人杨某某(其中土地780亩为一年一包,水面120亩为一包三年),商定在保证无人抢种的情况下,一年以后由镇政府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许诺给予杨某某好处。2013年5月,公主屯镇政府提出解除与杨某某签订的畜牧场承包合同,并补偿给杨某某50万元(前期承包费用30万元),杨某某通过时任公主屯镇政府副镇长的马某给予赵某某10万元。
团伙主犯一审获刑十二年 “保护伞”一审获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某借助赵某某担任公主屯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公主屯地区形成势力、欺压百姓,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赵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助长杨某某等人恶势力的规模,对杨某某等人恶势力的形成与巩固给予暗中保护、提供便利,系杨某某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
另,杨某某利用担任公主屯镇某村村主任的职务之便,私自在该村28.7亩机动地上建设养殖场,后伪造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和签字后,将该养殖场转让给李某某、史某某,获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现金及实物,由杨某某占有、使用。
另,赵某某在任新民市公主屯镇党委书记及新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索取、收受8人9笔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和美元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他人在新民市公主屯镇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本案应认定为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同时杨某某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依法认定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对杨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的形成及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与保护,系杨某某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存在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赵某某表示将上诉。
法官释法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主审赵某某贪污、受贿案的刑事审判庭法官王盟。她表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镇党委书记,利用恶势力参与行政管理,严重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助长了恶势力的形成和发展,直接危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影响基层政权。上述案件的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明确目标任务,坚持深挖彻查、“打伞破网”,铲除恶势力滋生发展土壤,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纵深发展上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