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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核查识破冒名者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4-17 09:30

  办案人:张洪森

  职务: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楼房派出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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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们派出所查处了一起吸毒案件,抓获一名冒用他人身份的违法嫌疑人,后对案件进行深挖,又成功抓获两名吸毒人员,其中一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在办理这起案件中,由于我们调查细致,才没有让违法人员蒙混过关。

  4月初,楼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楼房镇梨树村的一个出租屋内有人吸食冰毒。根据举报线索,我带领民警在该出租屋附近蹲守,4月2日,我们在该出租屋内将涉嫌吸毒的违法嫌疑人周某阳抓获。周某阳到案后,极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称“周某国”,并拿出了周某国的身份证,对自己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还表示自己非常后悔,以后不再吸毒了。当时我觉得这个“周某国”能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能悔改,表现不错。但是当我进一步核实其身份时却发现了问题。

  经核实身份,发现周某国并无吸毒前科,属于初次违法,但与其同户的弟弟周某阳却有两次吸毒前科。违法次数的不同,决定受处罚的程度不同。这一调查结果引起了我的怀疑。通过身份证照片核实,违法嫌疑人面部特征虽与周某国的身份证照片十分相似,但我认真观察还是发现了区别。我再次询问周某阳得知,原来,违法嫌疑人认为如果冒用哥哥的身份,就属于初次违法,自己再积极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会对其从轻处罚。

  我通过电话联系上了真正的周某国,确认违法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就是周某阳。在证据面前,周某阳承认了冒用其哥哥身份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周某阳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

  4月3日,我根据分局禁毒大队提供的线索,与禁毒大队民警一起将同周某阳一起吸过毒的冯某和马某抓获。经讯问,马某交代了其与他人多次在租住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