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意见研讨会现场
辽宁长安网讯 4月3日,省消费者协会邀请消费者、家用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汽车方面专家学者、行政管理部门、市区消协组织代表等社会各方面人士,围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开展研讨,参会代表纷纷发言,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意见。
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在会上表示,原国家质监总局2013年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客观公正解决家用汽车消费纠纷、促进生产企业提高汽车质量和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发挥出重要作用。随着汽车消费市场不断升级,该《汽车三包规定》已不能满足家用汽车在修理、更换、退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要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稿修订了这些规定
电动汽车电池及电机或纳入 " 三包 "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2013 年 10 月开始实施,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家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 汽车三包 " 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涌入,新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将家用电动汽车的 " 三包 " 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 " 三包 " 凭证上;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同时," 汽车三包 " 修订稿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将目前 " 三包 " 起算日期
" 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 " 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 ";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 " 三包 " 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
业内人士建议
记者在研讨会现场采访了解到,由于家用汽车消费数量巨大,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难免有发生丢失等找不到的情况。
对此,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认为,纸质的 " 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 不能作为三包责任的唯一凭据。" 汽车的购买地点和购买日期,汽车销售系统里一查便知,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因为消费者不能提供发票和三包凭证而免除三包责任。" 唐少博说。
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影响较大的家用汽车室内甲醛超标甚至引发车主患病的清费纠纷,车辆室内空环保问题日益尖锐。" 建议将汽车内空气质量纳入新汽车‘三包’规定。如果经检验车内空气质量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丹东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刁鹏飞建议说。
新汽车 " 三包 " 规定修订稿提到,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 2 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 2 次后,或者一述同一主要零件因期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 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此,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闫海教授建议将家用电动汽车控制驱动器与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一样纳入 " 主要零件 " 范围。" 对于电动汽车来讲,控制驱动器出现故障,车辆不仅无法正常行驶,甚至造成严重安全问题,其故障应属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提到,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当天的研讨中,不少人士认为该条款不明确,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障碍。" 不少消费实践中,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都是不小的开支。汽车因质量问题造成退换,相关税费应该怎么办理,涉及的损失由谁承担,怎么承担需要在新规里明确。"
此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很多地方不明晰。如电动车电池是有寿命的,电池衰减参数,能否制定相关标准?消费者在购车时,当4S店提出的保养要求与说明书要求不一致时,出了问题算谁的?沈阳理工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陈克对此提出了质疑。
沈阳市大东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汤庭志表示:当4S店说是由于汽油质量问题,引发发动机报废,应该如何判定4S店的说法是真实的?建议省消协组织汽车三包专家库,对此类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提供技术支持。
会议最后,唐少博表示,参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梳理汇总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馈。